创业奖
第一条 创业奖是学校对创业成绩突出的学生给与的奖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创业奖”:
1、创业学分全校排名前5名;
2、创办的企业必须证照齐全,有效运营一年以上,且达到营业额10万元以以上。
第二条 受表彰学年,学生因违纪违规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取消参评资格。
第三条 创业奖的评选办法与程序是:
1、学生个人申请并提供材料;
2、学院初审;
3、学生工作处专项测评科排序,创新创业中心复核,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4、候选人名单公示1周后,报校长审批;
5、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第四条 学校向获创业奖学生颁发“创业之星”荣誉证书,给予5000元奖励。
第五条 创业奖每年在大四学生中评选一次,创业学分统计截止时间为当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