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奖
第一条 创新奖是学校对创新能力突出、创新学分全校排名前5名的学生给予的奖励。
第二条 受表彰学年,学生因违纪违规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的,取消参评资格。
第三条 创新奖的评选办法与程序是:
1、创新创业学院根据创业专项测评学分排序并复核相关材料,确定参评候选人,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2、学院对参评候选人进行综合审查;
3、教务处复审,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4、公示1周后,报校长审批;
5、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第四条 学校向获创新奖学生颁发“创新之星”荣誉证书,给予5000元奖励。
第五条 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创新学分统计时间为前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