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奖励条例。
第一条 奖励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条 奖励类别:
1、校长奖
2、创业奖
3、创新奖
4、优秀班集体
5、优秀学生社团
6、优秀寝室
7、优秀学生
8、优秀学生干部
9、优秀毕业生
10、社会赞助专项奖学金
第三条 申报者必须如实提供材料,弄虚作假被发现并查实,依据《武昌理工学院学生违纪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学校发文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获奖证书或奖金。
第四条 获奖学生在获奖后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校发文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五条 优秀毕业生在毕业典礼时表彰;其他各项评奖在开学典礼时表彰;获得学校奖励的学生或集体、团体,在推荐国家和湖北省各类评优表彰时具有优先资格。
第二章 细则
第一节 校长奖
第六条 “校长奖”是学校设置的最高荣誉,奖励在校期间取得特别突出的成绩或有特别突出事迹的学生及团队。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校长奖”:
1、在创新、创业、创作等方面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的个人或团队;
2、取得标志性成果或在国际国内重大赛事中取得特别优异成绩,为学校赢得荣誉的个人或团队;
3、事迹突出、影响较大的自强不息典型、道德模范典型、见义勇为典型、学生干部典型等;
4、为学校、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个人或团队。
第八条 受表彰学年,学生因违纪违规受到记过处分、扣减思品学分0.5分及以上者,取消参评资格。
第九条 “校长奖”的评选办法与程序是:
(一)申请人填写《武昌理工学院“校长奖”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二)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监察处及学生所在学院共同审核后,由学生工作处汇总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审定;
(三)公示1周后,报校长批准;
(四)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第十条 获得“校长奖”的,颁发荣誉证书,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0元。
第十一条 “校长奖”每年评选一次,严格按条件评选,宁缺勿滥。
第二节 创业奖
第十二条 创业奖是学校对创业成绩突出、创业学分全校排名前5名的学生给予的奖励,参评学生创办的企业必须证照齐全、有效运营一年以上。
第十三条 受表彰学年,学生因违纪违规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扣减思品学分0.5分及以上者,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 创业奖的评选办法与程序是:
1、学生个人申请并提供材料;
2、学院初审;
3、学生工作处专项测评科排序,创新创业中心复核,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4、公示1周后,报校长审批;
5、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第十五条 学校向获创业奖学生颁发“创业之星”荣誉证书,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六条 创业奖每年在大四学生中评选一次,创业学分统计截止时间为当年6月1日。
第三节 创新奖
第十七条 创新奖是学校对创新能力突出、创新学分全校排名前5名的学生给予的奖励。
第十八条 受表彰学年,学生因违纪违规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的、扣减思品学分0.5分及以上者,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 创新奖的评选办法与程序是:
1、学生工作处根据创新学分统计,在全校范围内由高到低确定参评候选人;
2、学院对参评候选人进行综合审查;
3、教务处复审,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4、公示1周后,报校长审批;
5、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第二十条 学校向获创新奖学生颁发“创新之星”荣誉证书,给予5000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创新学分统计时间为前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
第四节 优秀班集体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大二、大三及毕业班级中评选“优秀班集体”。“优秀班集体”分为校级“优秀班集体”和院级“优秀班集体”。
第二十三条 当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参评优秀班集体资格:
1、班级中有学生受到退学处理(不含入伍、创业、出国留学、重大疾病或心理疾病等原因退学)、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开除学籍处分的;
2、班级卫生责任区不达标的;
3、班级发生打架斗殴、聚众闹事、严重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和不稳定事件的;
4、班级有失信学生的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
第二十四条 评选办法与程序
1、学生工作处和学院对所有班级进行资格审查,排除不符合评选条件的班级;
2、学生工作处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基础数据按照艺术、文科、理工科三大类分年级、分层次(本、专科)计算学年度班级生均学分并排序,学年度班级生均学分计算办法如下:
S为上学年度班级生均学分;
z为上学年度班级学生平均学分绩点之和(不含博览群书学分、思品学分、创新学分、专长学分),Z为上学年度班级学生人数;
r为上学年度班级实际获得的生均博览群书学分,R为上学年度同年级同层次班级实际获得的最高生均博览群书学分;
q为上学年度班级实际获得的生均思品学分,Q为上学年度同年级同层次班级实际获得的最高生均思品学分;
i为上学年度班级实际获得的生均创新成果学分,I为上学年度同年级同层次班级实际获得的最高生均创新成果学分;
e为上学年度班级实际获得的生均专长学分,E为上学年度同年级同层次班级实际获得的最高生均专长学分。
3、对符合条件的在同类别、同年级、同层次(本、专科)排名在前5%的确定为校级优秀班集体,对前5.1%-10%的班级确定为院级优秀班集体;
4、公示1周后,报校长审批;
5、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第二十五条 奖励比例及标准
1、按照同类别、同年级、同层次(本、专科)排名在前5%的班级确定为校级优秀班集体,各奖励班费5000元。
2、按照同类别、同年级、同层次(本、专科)排名在前5.1%-10%的班级确定为院级优秀班集体,各奖励班费1000元。
第五节 优秀学生社团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工作富有成效、活动富有特色、管理规范的学生社团授予“优秀学生社团”称号。优秀学生社团评选办法见《武昌理工学院学生社团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六节 优秀寝室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寝室建设富有成效,获评“五星级寝室”“四星级寝室”“卓越寝室”的寝室进行奖励,“五星级寝室”“四星级寝室”“卓越寝室”评选办法见《武昌理工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奖励标准如下:
1、获评卓越寝室的,每个寝室奖励5000元。
2、获评五星级寝室的,每个寝室奖励2000元。
3、获评四星级寝室的,每个寝室奖励价值100元生活用品。
第七节 优秀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成绩优异、表现优秀的高素质学生授予“优秀学生”称号。
第二十九条 受表彰学年,学生因违纪违规受到学校处分、扣减思品学分0.5分及以上者,体质测试未达到学校要求,取消 “优秀学生”参评资格。
第二十九条 “优秀学生”分为“优秀学生标兵”、校级“优秀学生”和院级“优秀学生”三个层次。
第三十条 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优秀学生标兵
1、“优秀学生标兵”占在校学生0.1%的比例。
2、候选人上学年度思品测评获得1个学分。
3、“优秀学生标兵”评选程序:
①根据学生上学年度参评学分排序,按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人数的1%产生候选人,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不够产生1名的将加权总学分排名第一的列入候选人;
学生学年度参评学分计算办法为:
S为学生上学年参评学分;
z为学生上学年获得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不含博览群书学分、思品学分、创新学分、专长学分),Z为上学年学生所修课程学分之和(不含博览群书学分、思品学分、创新学分、专长学分);
r为上学年参评学生实际获得的博览群书学分,R为上学年度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实际获得的最高博览群书学分;
i为上学年参评学生实际获得的创新成果学分,I为上学年度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实际获得的最高创新成果学分;
e为上学年参评学生实际获得的专长学分,E为上学年度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实际获得的最高专长学分;
②学院召开院务委员会成员、各系(部)主任、全体素质导师组成的会议,由各学院党总支书记逐一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
③全体参会人员投票;
④根据得票排序确定“优秀学生标兵”人选。
3、“优秀学生标兵”享受学校一等奖学金10000元/人。
(二)校级“优秀学生”
1、校级“优秀学生”占学生1%的比例。
2、候选人上学年度思品测评获得1个学分。
3、根据学生上学年度参评学分(计算办法同“优秀学生标兵”)排序,根据名额按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学年度参评学分高低排序产生。
4、校级“优秀学生”享受学校二等奖学金2000元/人。
(三)院级“优秀学生”
1、院级“优秀学生”占学生4%的比例。
2、候选人上学年度思品测评获得1个学分。
3、根据学生上学年度参评学分(计算办法同“优秀学生标兵”)排序,根据名额按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学年度参评学分高低排序产生。
第三十一条 评选办法与程序
1、教务处向各学院提供各专业、各年级学生所获学分;
2、各学院根据分配名额和评选条件开展评选,按年级、专业提出获奖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审查,报监察处复核;
4、监察处复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5、公示一周后,报校长签批;
6、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第八节 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奉献精神,工作能力强,开拓创新,业绩突出”的学生干部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优秀学生干部”分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和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两个层次。体质测试未达到学校要求,不能参评。
第三十三条 参评对象和条件
(一)校级各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院级各学院组织的学生干部,班级团支部成员、班委会成员、寝室长。
(二)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上学年度须获得1个思品学分、0.6个博览群书学分,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上学年度须获得1个思品学分、0.4个博览群书学分。
第三十四条 评选办法与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按学生干部数量1%的比例,给学院、学生组织下达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指标;学生工作处按学生干部数量9%的比例,给学院、学生组织下达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指标;各学院将指标同比例下达各院级学生组织和各班级及寝室长。
(二)班干部中的校级、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班级学生投票产生,候选人由素质导师和和班委会成员协商产生,候选人数量为班级校级、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指标的2倍;寝室长中的校级、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本班级班干部投票产生;
院级学生组织中的校级、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各组织成员投票产生,候选人由学院团委书记和院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协商确定,候选人数量为学生组织中优秀学生干部指标的2倍;
校级学生组织中的校级、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各组织成员投票产生,候选人由校团委书记和校级各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协商确定,候选人数量为各学生组织中优秀学生干部指标的2倍;
社团中的校级、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校社联或各学院社团部干部投票产生。
(三)学生工作处审查,并提交监察处复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公示一周后,报校长签批。
(五)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第三十五条 奖励
(一)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奖励奖学金3000元/人,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二)院、部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学院和各主管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节 优秀毕业生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学业成功、就业成功的优秀应届普通本、专科毕业生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优秀毕业生”分为校级“优秀毕业生”和院级“优秀毕业生”两个层次。体质测试未达到学校要求,不能参评。
第三十七条 评选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
各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参评学分(计算办法同“优秀学生标兵”,学分计算时限为大学期间)排名前5%的,授予校级“优秀毕业生”称号;排名前6%—20%的,授予院级“优秀毕业生”称号。
(二)参评学分未进入前5%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也可直接认定为校级“优秀毕业生”,不受比例限制:
1、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出国留学的(含预录取)、公务员进入面试环节(含“选调生”“西藏、新疆专招”)、参加“三支一扶”、 “村官”(以签定协议为准)、入伍、创业(本人为公司股东)等;
2、获得 “创业之星”、“创新之星”的;
3、获得“优秀学生标兵”的;
4、获得校级“优秀班集体”的团支书、班长;
5、获得“优秀社团”的负责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优秀毕业生”:
1、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
2、其他不宜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
第三十八条 评选办法与程序
(一)教务处向学院提供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学分统计表;
(二)学院提出“优秀毕业生”建议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三)监察处复核名单后,在全校公示3天;
(四)校长签批,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第三十九条 奖励
(一)学校向校级优秀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
(二)学院向院级优秀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
(三)学校和学院在宣传栏、网站等平台宣传优秀毕业生事迹,并将优秀毕业生事迹汇编成册。
第十节 社会赞助专项奖学金
第四十条 社会赞助专项奖学金根据在我校设立奖学金的单位或个人的要求命名和评选。评选比例和条件,按照专项奖学金设立时的规定进行评选。
第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国际教育学院优秀学生、优秀班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