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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军入伍经济补助政策

校对: 责编: 终审: 时间:2023-05-06 阅读:


一、优待金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全省统一基础标准发放。目前低于全省统一基础标准的县(市、区),调整至全省统一水平;高于全省统一基础标准的县(市、区),可维持现有水平,暂不调整。


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入伍地县(市、区)上年度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发额度发放,待全省统一基础标准覆盖入伍地县(市、区)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现行发放标准后,执行全省统一基础标准。进藏进疆和高原条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入伍地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发额度的3倍发放。


进藏进疆和高原条件的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除按照入伍地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发额度的3倍发放外,同时享受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政策(其中,不包含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发额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时间从批准入伍时间开始计算,每服满6个月义务兵役发放一次,不满6个月按6个月发放。


二、大学毕业生入伍奖励金

2020年及以后从湖北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其入伍次年8月1日前,由入伍地县级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入伍奖励金。


三、一次性退役金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标准包括基本标准和增发部分,基本标准为4500元×服役年限。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以基本标准为基数,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获得中央军委、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退役金。


四、一次性经济补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4500元×服现役年限。士官(含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在正常退役的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的基础上,每多服役1年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9000元×〔l+(服现役年限-2)×20%〕。


五、学历教育资助

A.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

B.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C.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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