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学生的住宿管理,营造学生宿舍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确保学生正常的生活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应按学校制定的住宿方案在校内居住,原则上实行男女分区、年级分栋、学院分层、班级集中居住。
二、学生须按分配的宿舍及床位居住,不得强占或对外出租、转让。未经学院和学生工作处宿舍管理中心同意,不得擅自调换宿舍。学生私自调换寝室的,素质导师对其给予警告处分并限期搬回;对私自出租床位的,后勤服务公司对租床位者将追缴住宿费,对出租床位者报学院给予记过处分。
三、寝室成员因存在矛盾、生活习惯、作息时间不一致等情况确需调整宿舍的,应向素质导师提出宿舍调整申请,经学院党总支书记审批后,在学院内部先行进行调整,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学院内部宿舍调整存在困难的,将宿舍调整申请提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进行调整。
四、为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校不允许学生走读和在校外租房居住。
五、学生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在校外居住的,应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并说明客观原因,由家长签字同意并亲自到校说明情况。经学院批准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方可在校外居住。经批准在校外居住的学生,应与学院签订安全协议,并将在外住宿地点、联系电话报学院备案,学生在校外居住发生任何人身意外、财产损失及法律纠纷的,责任均由学生自行承担。
未办理校外居住手续擅自在校外居住的,给予警告处分,并限期搬回学校宿舍居住;屡教不改的,学校将给予记过处分。
六、学生因毕业或中途转学、 退学、休学、出国留学等,应到学生工作处宿舍管理中心办理退房手续,并在5日内搬离学生宿舍。
七、学生宿舍不得留宿他人,特殊情况要经过学生工作处同意。未经学生工作处或学院书记同意擅自留宿他人的,视情况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当事人留校察看处分,同寝室知情不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实习生在校外集中实习期间不安排校内宿舍,实习离校前办理退宿手续。确需在校居住的,学生本人向素质导师提出申请,经学院党总支书记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安排住宿。